{{V_NEWSDET_ATTR_1}}
{{V_NEWSDET_ATTR_2}}: {{V_NEWSDET_ATTR_3}} > {{V_NEWSDET_ATTR_4}} >
vocs排污收费2018年起停止征收!
{{V_NEWSDET_ATTR_5}}:2018-01-22
{{V_COMMON_SHARE_TO}}:

新的《环保税法》出台以来,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的废存问题,一直颇有争论。
现在终于有了结果!那就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相信从事印刷行业的小伙伴们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肯定不会陌生,追溯历史的话,可以回到2015年的6月份,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正式与大家见面,并明确指出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
北京市是最早推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省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在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截止到2017年12月,已经有21个省份推行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而在这21个省份当中,黑龙江省是于2017年11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可谓最短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了,仅实施两个月便被废止。
虽说《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已经被废止,但是并不是说挥发性有机物没有了标准的管理办法,新的《环保税法》便是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适应了税费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需要,更有助于中国社会形成鲜明的绿色发展导向,激发广大企业主动转型升级,从而助推中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2018年1月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执行进行了权威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全文如下)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V_NEWSDET_ATTR_6}}】